男骗她10万元假意还钱、强行发生性行为法官判赔48万
陈姓男子谎称是酒店代理人,骗走被害女子代人偿还酒店的10万元违约金。聂女发现被骗索讨,陈男邀她到家中后,违反女子意愿发生性行为,但陈男辩称非性侵。被害女子求偿60万元,基隆地院审理后,判决陈男应给付48万元。全案可上诉。
被害女子提告指出,原在酒店任职的女性友人,因被酒店指违反规定要赔10万元违约金,决定帮对方还钱。陈男得知此事后,向她自称是酒店代理人。她把10万元交给陈男,以为他会协助把钱转交给酒店,免除友人违约责任,没想到陈竟私吞这笔钱。
被害女子多次向陈男索讨10万元,对方置之不理。到了去年4月底,陈男假意要商讨偿还债务,约她到基隆家中后,对她擒抱、强吻、抚摸私密部位,她强烈抵抗仍被他侵犯,造成身体、贞操和人格受侵害,求偿60万元。
陈男辩称,确实有跟原告发生亲密关系,也愿意赔偿她13万元。那天他偷偷带聂女回家,因为住家隔音非常差,家人也都在家,如果他有强迫女方行为,家人就会来敲门,他并没有性侵对方。
法官指出,性自主在于个人可依其意愿自主决定「是否」、「何时」、「如何」及与「何人」发生性行为,强调性自主决定权意指任何性行为,都应建立在相互尊重,彼此同意的基础上。性主动的一方有责任确认对方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同意。此外,同意拥抱或接吻不表示想要性交,对方同意后也可反悔拒绝,并非没有说不行就等于愿意,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间。
陈男今年6月29日言词辩论庭表示,有与被害女子发生过亲密关系,但未得到她同意,是自然而然发生。聂女则是提出两人对话纪录,证明当下有拒绝发生性行为。法官认定陈男并未得到女子同意发生性行为,侵害女方性自主决定权,应负损害赔偿责任,判决陈男除要归还10万元,另要给付38万元赔偿金,合计48万元。
陈男骗走女子10万元后,再以协商还债邀她到家中后,违反女子意愿发生性行为。基隆地院审理后,判决陈男应给付被害女子48万元。全案可上诉。